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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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午九时直到下午十八时,除了午间的短暂休息,法庭上的论战一直很激烈。
法庭最终认定,刘国础按叶毓山的创作稿做过一些一具体工作,在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不能因此认定为群雕的共同创作人,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审判长问纠纷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刘国础沉思片刻表示接受。叶毓山则坚决要求法庭进行判决。
法庭判决:驳回刘国础的诉讼请求。全场响起掌声。
刘国础后来上诉,仍被驳回。
参与此案审理的一位法官事后对记者说:这桩纠纷案的审理是成功的。但案件也反映出一个司法之外的问题,即我们一些同志的心态:夸大自己工作的份量,夸大自己的贡献,尽管付出的是一些附助性劳动,也试图从创作者那里争得一份著作权。这恐怕并不完全出自于无知。偏执与无知同样害人。
作者与作者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有相当多的是由于抄袭或抄袭嫌疑引起的。
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天下文章一大抄”。无论是抄袭者、被抄袭者,还是发现了抄袭问题的读者,都似乎从这句话中得到了某种安慰,而把这种侵权行为看作是一种正常现象。古往今来,我们的民族不乏对抄袭者的口诛笔伐,不过,往往是从道德方面进行谴责,很少从版权的角度、人权的角度进行思考,很少从捍卫人的权利出发对抄袭者提起法律诉讼。
这是抄袭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综观我国文坛,现在确实有一种“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态势。在各种体裁的文字作品中,抄袭问题都大量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这是两篇相似的论文:
《用孙子兵法指导排球运动》
《用孙子兵法指导足球运动》
前者是陕西省渭南师专一位教授积多年研究成果写成的论文,发表了。后者是同一师专一位讲师的论文,也发表了。
同事们拿着两篇论文对照一下,发现它们的观点、结构、论证方法以及语言都极其相似,就像一个模子套出来的。所不同的,只是“排球”与“足球”字眼上的区别。
“你们谁抄了谁的?”
“他抄了我的。”那位讲师说。为了说明老教授抄袭了他的文章,他还编造了一个故事:“我先写的,拿过去征求教授的意见。没想到,他竟抄了去,先发表了,唉,真没办法。”
有关人员为此专门到学校做调查,又到杂志社了解两篇论文的送稿时间,最后确认是讲师抄袭了教授的作品。
老教授洗清了不白之冤,冒着雪从渭南赶到西安,找到陕西省版权处,握着有关人员的手说:“我就说两句话:中国还是有讲理的地方。共产党里还是有好人的。”
再看这样两部著作:
《编剧概论》
《电视剧创作概论》
《编剧概论》的作者马教授揭发《电视剧创作概论》的作者高老师抄袭了他的著作。
“你们先看书的结构。”马教授打开两本书的目录,指给有关人员看。“这本书共有十三章,其中所讲的电视剧创作的题材、主题、人物、冲突、情节、结构等等,太象我的书了!”
“再看看里面的文字。”他翻开几页划着红线条的地方。“从三五行,到整段整段的抄,这太明显了!”
马教授特意整理了部分文字的对照表。
如这两段——
《编剧概论》:“戏剧台词是创造行动着的性格的手段。每个人都是生活中的典型,他们的语言必须是个性化的,具有鲜明个性特点的。”
《电视剧创作概论》:“电视剧中的人物语言是创造行动着的性格的重要手段。每一个人物要成为生活中的典型,他们的语言也必须是个性化的。”
作者与作者(6)
马教授气愤地说:“他除将‘舞台’改为‘屏幕’,将‘戏剧’改为‘电视剧’,将‘作家’改为‘电视作家’,将戏剧例子改为电视剧例子之外,还有什么自己的东西?理论的阐述部分,他抄的太多了。”
高老师并不否认自己有抄袭行为。他说这本书起初只是一部教材,编写的时候参考大量书籍,没想到后来还能出版。在书的后记中,他写了这样的话:写作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同志的著作,“没有这些同志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建树,也就很难有此书的产生。在此除向这些同志致以深深的谢意外,恕不一一指明之。”
其实是应当一一指明的。尽管那可能是一串长长的名单,但列举这些名单并不比抄录时更麻烦。
读国外的一些论著,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几页以至几十页的索引。有些著作还在每一章节后面,附着两三页的索引。国内一些治学严谨的学者在著述时也这样做。列上详细的引文目录,一一注明引文的出处,这是表明对原作者创造性劳动的诚心诚意的尊重。
更多的著作却没有这样的索引,只在后记中客客气气地说一句“恕不一一指明”。然而,恰恰有喜欢较真儿的原作者对此并不肯宽恕,就像马教授这样,一定要把是非澄清。
高老师毕竟还写了一句请求恕之的话,这说明他并不想全盘隐瞒。有些作者,连这点儿意思都不肯表示,抄也就抄了,用也就用了,全不把原作者放在心上,仿佛那一切都是自己独创。
抄袭者有两个“挡箭牌”,其中一个——“史料共享”。
史料当然可以共享,但是史料与史料是不同的,像“二十四史”这样的由古人完成的作品,搬用其中的一些内容不会构成侵权;像农夫述说本村往事的录音或速记符号式的笔录,使用时也一般不会发生著作权纠纷。但是,将今人根据今天所收集到的公有领域的资料编写的史书或有史书性质的史话、传记、校注等等,混同于“史料”大量搬用,就构成了抄袭侵权。因此,对“史料无版权”的问题应当做出具体的分析,不能借使用史料为名,对他人在史料的发掘和整理上付出的辛勤劳动毫不尊重,任意搬用。
一部《文镜秘府论校注》,引用任教授的校注长达几十页。任教授本来想,用就用吧,既然用了这么多,我可能被作为作者之一。
但书出版了,署名的只有姓王的老师一个人。
任教授对此很是不满。
但王老师给他的信中这样说:“要共同署名,别的人也得署名,那署名的就太多了……”
这话讲得相当坦率。
可见抄用的东西相当多。不过,他认为,这些东西都是史料。
被抄袭者称为“史料”的许多文字,其实并非史料。有的作品以使用史料为名抄袭他人的作品,结果把艺术虚构部分也顺手拿了过去。
空军作家丁一三以“黑雁男”的笔名发表的一部纪实文学作品,被一位传记作家拿去抄袭了三万六千字。其中一些属于史料,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丁一三创作时的虚构。如他虚构的一个人物的梦境。这梦境也出现在传记作家的书中。丁一三气愤地说:“他竟跟我同做一个梦!”
这本书讲的是有关“四人帮”的内容。
丁一三幽默地说:“这样抄袭,连‘四人帮’也会笑话我们!”
抄袭者的另一个“挡箭牌”——“合理使用”。
诚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允许的,但这种引用必须适当,不能毫无节制。为创作一部作品,参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另外的体裁更新构思、重新表现,也是允许的,但这种参考和使用必须适当,不能把他人的作品内容原文照抄。
任何人的创作都不可能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实现,但既然压着前人的肩膀,就应当记着前人的贡献并作出说明。如果连这点诚意都没有,怎么能称作是“合理”呢?
有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叫《名伶之死》,发表在《青年文摘》上。其记述的是著名评剧演员白玉霜的生平事迹。
剧作家郭启宏认为,它抄袭了自己创作的评剧《评剧皇后》和传记体连载文章《评剧皇后——白玉霜》。
《名伶之死》的作者在答辩时说:《评剧皇后——白玉霜》是传记文体。它其中的一些内容应当视为公有财富,人们完全可以在其基础上写理论文章或创作文学作品。
作者与作者(7)
他坦率地承认,自己搞传记文学多年,历来都是将调查材料和报刊上已有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编述。他说:“这是写作的通行方法,没有什么不妥。‘天下文章一大抄’嘛!”
然而,如果这种“通行方法”成为固定手段,如果“天下文章一大抄”成为日常习惯,它就会弥漫出一股懒堕的习气,给投机取巧者以不劳而获的环境,给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作者造成侵害,折损创造精灵飞扬的翅膀。
时下由抄袭引发的版权官司中,权延赤、阎涛及阎长林之间的“连环案”格外引人注目。
权延赤创作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多部关于毛泽东的纪实文学作品,给热遍全国的“毛泽东热”加了温,也给作者自己带来了声誉。
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作品引起的著作权官司,给他的声誉蒙上了一层阴影。
纠纷是由河北作家阎涛挑起的。他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权延赤是不是中国文坛的剽窃大王?》,遣责权延赤的作品抄袭了他先前出版的著作《东行漫记》。同时,他将有关权延赤的抄袭材料向版权机关和文艺界作了反映。
而且,据说抄袭的字数相当多,初步估计达三十二万字。
阎涛为此要求赔偿六万元。
这可是一个爆炸性新闻。
权延赤对此当然是否认的。面对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他说:我使用的是史实资料。
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调解,无效。
北京市版权处调解,无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场公堂对簿必不可免。
据仔细对照过双方作品的同志介绍说:双方的作品中确有不少地方是雷同的。
权延赤的律师张赤军说:就历史事件和领袖人物言行的作品而言,雷同是难免的,因为历史不能随意粉饰修改。
站在阎涛一方的同志说:由于阎涛的作品发表在前,权延赤的作品难免抄袭之嫌。
律师张赤军说:权延赤在创作过程中翻阅了大量作品和史料,并不一定是引用阎涛的。
阎涛说:权延赤抄袭的字数多达三十一万字。
权延赤反驳说:你的《东行漫记》总共才二十万字,抄袭字数怎么会比你的书的总字数还多?
阎涛方面说:权延赤把《东行漫记》中有关历史记录中的一些笔误也抄袭了。
权延赤方面说:那毕竟是史实的笔误。在作品的思路、情节和语言这些别具匠心的创作上,才能判断是否存在抄袭问题。
这场法庭论战将是一场“证据仗”。
而双方都认为自己手握着大量证据。
这时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场官司又突然横生枝蔓。已逝毛泽东卫士阎长林的家属要求加入诉讼。她诉阎涛的《东行漫记》本身也是抄袭作品,抄袭了阎长林的《胸中自有雄兵百万》。
指责别人抄袭的阎涛也被指责为抄袭者。
原告忽然间变成了被告。
被告又反戈一击指责原告。
权延赤向自己的律师提出这样的陈述:他作品中的部分史实直接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