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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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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人就这么口头定了下来。
  在场的另外两个人也为两位教授的合作表示祝贺。
  然而,到了1987年,两位教授走上法庭,展开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场论战。
  申诉是由周教授提出的。他说,自那“君子协定”立下之后,他将自己收藏的有关郑板桥的资料整理后寄给了卞教授,又将先后自其他几人处收集的有关郑板桥的不同资料交给卞教授,共计资料十二万多字、图片十二幅。此外,他还专门请南京艺术学院名誉院长刘海粟题写了“郑板桥研究资料”的书名。然而,此书以《郑板桥全集》的书名由齐鲁书社出版后,他得知,署名只有卞教授一人。稿费在交纳税款后均由卞教授收取。
  为此,周教授诉称,卞教授违背了共同编著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确认《郑板桥全集》的著作权为两人共有,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稿酬。
  卞教授则在答辩中针锋相对地说,他和周教授从来没有共同编著《郑板桥全集》的约定,周教授也从来没有担任过此书的编辑工作,仅提供过两万余字的资料。他愿意给付周教授相应的劳务费,但著作权只能由自己一人享有。 。。

作者与作者(3)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卞教授否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倒是得到了另外的证据,一是1980年10月的那天晚上的两个在场者,他们作证确实存在卞、周两人的“君子协定”;二是1984年夏,卞教授曾在江苏美术出版社“扬州八怪丛书”出版编辑会上发言时称:我和启功、周教授通力合作编辑了《郑板桥全集》一书。《清代扬州画派研究集》、《美术研究》等刊物也曾对三人合作著书一事作过报道。
  法院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吻合,互为印证,应当予以认定。周教授履行了口头约定的有关义务后,应当与卞教授共同享有此书的著作权。卞教授以自己一人署名出版系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又认为,周教授提出曾交给卞教授资料十二万余字和图片十二幅,证据不足。经查证,其提洪的资料数应为五万八千字及图片四幅。鉴于卞教授已支付了该数量内的部分稿费,应支付剩余部分稿费一百六十元整。
  卞教授对一审判决不服,又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法院同样认为,《郑板桥全集》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卞教授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证据不足。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卞教授肯定对这种判决感到懊丧。但又有什么办法?谁叫你当初不按著作权的精神订立合同呢?
  《都市里的村庄》是最早引起著作权纠纷的电影之一。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这部电影是创作作品,还是改编作品?
  当秦培新在1981年的一天晚上坐在上海市工人文化宫观看独幕话剧《第二小组》的时候,就发现了它的价值。这部由梁星明在上海江南造船厂工作期间创作的剧目,以某女电焊工被评为劳动模范后受到讽刺打击为线索,揭示了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演出结束后,秦培新找到作者梁星明,表示了将《第二小组》改编成电影的意愿。梁星明对这位素有交往的老师并没有什么戒心,也根本没想到事后两个人会反目成仇,一道在一场社会风波中提高知名度。他把自己的剧本文稿交给了秦培新,这以后,又两次陪同秦培新到上海江南造船厂采访搜集素材。
  随后,事情有了一系列的进展:1981年底,秦培新应西安电影制片厂之约创作了《都市里的村庄》电影剧本;1982年该剧本在《电影新时代》杂志上发表;1982年,西安电影制片厂把该剧拍成电影公开放映。
  但这一系列事情似乎都与原作者梁星明无关。电影字幕上没有他的署名,稿费也没有相应的那一份。
  究竟《都市里的村庄》是谁的作品?
  他与秦培新发生争执,随后就上了法院。
  事实是明摆着的:《都市里的村庄》引用了《第二小组》的部分内容,其侧重反映劳动模范受孤立打击的故事线索和主题思想都与《第二小组》雷同,部分情节及台词也是从《第二小组》中原文引用的。因此可以认为,《都市里的村庄》是对《第二小组》的改编,这部电影是两位作者共同劳动的成果。如果这些看法是可以成立的,那么,秦培新的行为就构成了对梁星明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正是这样审理的。
  它判决秦培新给付梁星明稿酬四百元。问题不仅仅在这四百元钱,如果给了这些钱,就等于承认了《都市里的村庄》是两个人的成果,就涉及到电影的著作权的归属,就牵扯到一个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改编别人的作品而不署原作者的名字、不付稿费,是不是属于侵权。因此,这场纠纷就引起电影界以及整个文学界的关注。
  秦培新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与此同时,一些电影圈内人士也为秦培新打抱不平。
  其实,真正值得同情的还是它的原作者梁星明。正是这位年轻作者的作品被人拿了去改头换面名利兼收。而这一切,最后似乎都与梁星明无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站在了梁星明一边,驳回了秦培新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案所作的评注这样写道:既然《都市里的村庄》源于《第二小组》并引用了部分内容,似认定为改编作品为宜。据此,被告应该征得原告梁星明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究竟谁是电影的编剧?这个问题在《青春祭》中更进一步地提了出来。这场纠纷在两位知名女士之间展开,因为牵扯进知名导演张暖忻,而倍受社会关注。

作者与作者(4)
《青春祭》是由中篇小说《有一个美丽的地方》改编而成的,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问题在于,编剧应该是张暖忻一个人呢?还是小说原作者张曼菱与张暖忻两个人呢?
  张曼菱认为自己是电影的当然编剧,而且是第一编剧。
  她谈了事情的经过:1982年,她的小说在《当代》发表不久,青年电影制片厂女导演张暖忻向她提出改编电影的意向。1983年春,她把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并于次年年初将剧本交给了张暖忻。当时,她提出由张暖忻进行再加工,并接受其为第二编剧。以后的修改均由张暖忻来完成。修改本一共打印了三次。
  奇怪的是,这三次打印本上均没有编剧一栏。对这种有违惯例的情况,张曼菱似乎并没有在意。她大概根本没有想到,这种疏忽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她不会想到这一点,据介绍,那时她俩好着呐。
  但是,当张曼菱看到公映的电影《青春祭》时,禁不住火了:字幕上,她仅为原著作者,编剧和导演的头衔都归了张暖忻。
  她决定打这个官司,争回自己的那一份权利。
  于是文坛上便骤起一场轩然大波。
  这边儿,《青春祭》在国内外放映引起很大反响,连获两个国际大奖。其片头上的“探索片”也引起评论家们的评论和研讨。张暖忻为此赢得不少声誉,极为风光。
  那边儿,张曼菱向《中国青年报》和《作家自由谈》投诉的文章也引起很大反响。其版权归属问题引起法学家及文学家的评论和研讨。张暖忻为此又失去不少声誉,极为苦恼。
  两位女作家一时反目成仇。
  还有一些合作者其实算不上作品的作者,因为他们所做的仅是辅助性的工作,而并非创造性的劳动。这就正如帮助作家誊写或修改作品的人算不上作家,帮助画家磨墨或装裱画作的人算不上画家,帮助导演布置影棚或作场记的人算不上导演,他们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有时候,做这些工作的同志由于缺乏著作权的基本知识,也想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中争得一份著作权,因此而掀起纠纷风波。
  到过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的人,都不会忘记那一座高达近九米的烈士群雕。九位身躯高大的革命烈士凝为一体,面对死亡,大义凛然,笑傲苍弯,给人以极大的心灵上的震憾。谁能想到,这座烈士群雕也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著作权之争?
  争讼是在四川美术学院院长叶毓山与其昔日的学生刘国础之间展开的。
  当重庆市少先队员发起集资修建歌乐山烈士群雕活动的时候,毛主席纪念堂主席坐像的作者叶毓山被聘为创作设计人。此后,在重庆市各界代表参加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叶毓山展示了由他创作的三十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了与会者的赞同。
  不久,叶毓山在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四十八公分的第二稿。叶毓山与刘国础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的骨架。这时,刘国础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叶毓山指导下参与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和其他一些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还有叶毓山的另外几位学生。刘国础在此期间提出过一些建议,叶毓山认为符含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1986年11月27日,这座花岗岩群雕正式落成。
  从这个过程看,群雕的创作人是叶毓山,著作权亦应归属叶毓山。群雕建造倡议单位聘请的创作者、初稿和二稿的设计者除了叶毓山,没有别人。初稿、放大稿以及最后落成的群雕,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上都是一致的,没有实质性改变。
  然而,一场著作权的争战展开了。
  导火索是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
  重庆市向展览会选送了叶毓山创作的群雕放大稿和缩小稿。刘国础等人设计制作的烈士墓沙盘也参加了展览。展览结束后,叶毓山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而刘国础制作的沙盘因不属于评选范围未颁发铜牌。
  此后,刘国础以群雕系同叶毓山共同创作,所获纪念铜牌应共同享有、叶毓山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毓山侵权。
  在法庭上,面对原告咄咄逼人的提问,叶毓山先是默默地望着桌子上的群雕模型一言不发。他的脸色微带憔悴,显然是受到了长达三十多个月的纠纷的牵累。但他的目光显得很自信,完全是一副群雕独立创作者的神态。

作者与作者(5)
该轮到叶毓山答辩了。他在记者照相机的频频镁光中一一出示证据。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群雕初稿和二稿的模型。
  法庭工作人员举起两个模型示以众人。
  这时,本来沉静地坐着的叶毓山霍地站立起来,激动地大声说:“这两稿模型便足以证明群雕是我个人的创作。大家可以到歌乐山下作一比较!”
  此时,原告刘国础有点坐不住了。他的委托代理人辩解说,将初稿放大是再创造。并重申刘国础在提供图片、资料、参与搭脚手架等方面做的大量工作。
  叶毓山的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今天不是总结谁做的劳务多,而是考察著作权。”
  叶毓山也温文而诙谐地反问:“参与度最多的是三十几名石匠师傅.他们算不算创作者?”
  从上午九时直到下午十八时,除了午间的短暂休息,法庭上的论战一直很激烈。
  法庭最终认定,刘国础按叶毓山的创作稿做过一些一具体工作,在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不能因此认定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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