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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隋书-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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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先废其礼。昭公娶孟子而讳姓,杨侯窃女色而伤人,故曰婚姻之礼废,则淫僻

之罪多矣。群饮而逸,不知其邮,乡饮酒之礼废,则争斗之狱繁矣。鲁侯逆五庙

之祀,汉帝罢三年之制,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矣。诸侯下堂于天子,五伯

召君于河阳,朝聘之礼废,则侵陵之渐起矣。秦氏以战胜之威,并吞九国,尽收

其仪礼,归之咸阳。唯采其尊君抑臣,以为时用。至于退让起于趋步,忠孝成于

动止,华叶靡举,鸿纤并摈。甚刍狗之弃路,若章甫之游越,儒林道尽,《诗》

《礼》为烟。汉高祖既平秦乱,初诛项羽,放赏元勋,未遑朝制。群臣饮酒争功,

或拔剑击柱,高祖患之。叔孙通言曰:“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于是请起

朝仪而许焉,犹曰:“度吾能行者为之。”微习礼容,皆知顺轨。若祖述文武,

宪章洙泗,则良由不暇,自畏之也。武帝兴典制而爱方术,至于鬼神之祭,流宕

不归。世祖中兴,明皇纂位,祀明堂,袭冠冕,登灵台,望云物,得其时制,百

姓悦之。而朝廷宪章,其来已旧,或得之于升平之运,或失之于凶荒之年。而世

载遐邈,风流讹舛,必有人情,将移礼意,殷周所以异轨,秦汉于焉改辙。至于

增辉风俗,广树堤防,非礼威严,亦何以尚!譬山祗之有嵩岱,海若之有沧溟,

饰以涓尘,不贻伊败。而高堂生于所传《士礼》亦谓之仪,弘畅人情,粉饰行事。

洎西京以降,用相裁准,咸称当世之美,自有周旋之节。黄初之详定朝仪,太始

之削除乖谬,则《宋书》言之备矣。

梁武始命群儒,裁成大典。吉礼则明山宾,凶礼则严植之,军礼则陆琏,宾

礼则贺卫裨蛩韭硌暋5塾置蛟肌⒅苌帷⑿烀恪⒑钨≈龋淘诓蜗辍3�

武克平建业,多准梁旧,仍诏尚书左丞江德藻、员外散骑常侍沈洙、博士沈文阿、

中书舍人刘师知等,或因行事,随时取舍。后齐则左仆射阳休之、度支尚书元修

伯、鸿胪卿王晞、国子博士熊安生,在周则苏绰、户辩、宇文弼,并习于仪礼者

也,平章国典,以为时用。高祖命牛弘、辛彦之等采梁及北齐《仪注》,以为五

礼云。

《礼》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所以配上帝也。”秦人荡六籍以为煨

烬,祭天之礼残缺,儒者各守其所见物而为之义焉。一云:祭天之数,终岁有九,

祭地之数,一岁有二,圆丘、方泽,三年一行。若圆丘、方泽之年,祭天有九,

祭地有二。若天不通圆丘之祭,终岁有八;地不通方泽之祭,终岁有一。此则郑

学之所宗也。一云:“唯有昊天,无五精之帝。而一天岁二祭,坛位唯一。圆丘

之祭,即是南郊,南郊之祭,即是圆丘。日南至,于其上以祭天,春又一祭,以

祈农事,谓之二祭,无别天也。五时迎气,皆是祭五行之人帝太皞之属,非祭天

也。天称皇天,亦称上帝,亦直称帝。五行人帝亦得称上帝,但不得称天。故五

时迎气及文、武配祭明堂,皆祭人帝,非祭天也。此则王学之所宗也。梁、陈以

降,以迄于隋,议者各宗所师,故郊丘互有变易。

梁南郊,为圆坛,在国之南。高二丈七尺,上径十一丈,下径十八丈。其外

再壝,四门。常与北郊间岁。正月上辛行事,用一特牛,祀天皇上帝之神于其上,

以皇考太祖文帝配。礼以苍璧制币。五方上帝、五官之神、太一、天一、日、月、

五星、二十八宿、太微、轩辕、文昌、北斗、三台、老人、风伯、司空、雷电、

雨师,皆从祀。其二十八宿及雨师等座有坎,五帝亦如之,余皆平地。器以陶匏,

席用稿秸。太史设柴坛于丙地。皇帝斋于万寿殿,乘玉辂,备大驾以行礼。礼毕,

变服通天冠而还。北郊,为方坛于北郊。上方十丈,下方十二丈,高一丈。四面

各有陛。其外为壝再重。与南郊间岁。正月上辛,以一特牛,祀后地之神于其上,

以德后配。礼以黄琮制币。五官之神、先农、五岳、沂山、岳山、白石山、霍山、

无闾山、蒋山、四海、四渎、松江、会稽江、钱塘江、四望,皆从祀。太史设埋

坎于壬地焉。

天监三年,左丞吴操之启称:“《传》云‘启蛰而郊’,郊应立春之后。”

尚书左丞何佟之议:“今之郊祭,是报昔岁之功,而祈今年之福。故取岁首上辛,

不拘立春之先后。周冬至于圆丘,大报天也。夏正又郊,以祈农事,故有启蛰之

说。自晋太始二年,并圆丘、方泽同于二郊。是知今之郊禋,礼兼祈报,不得限

以一途也。”帝曰:“圆丘自是祭天,先农即是祈谷。但就阳之位,故在郊也。

冬至之夜,阳气起于甲子,既祭昊天,宜在冬至。祈谷时可依古,必须启蛰。在

一郊坛,分为二祭。”自是冬至谓之祀天,启蛰名为祈谷。何佟之又启:“案鬯

者盛以六彝,覆以画幂,备其文饰,施之宗庙。今南北二郊,《仪注》有课,既

乖尚质,谓宜革变。”博士明山宾议,以为:“《表记》‘天子亲耕,粢盛秬鬯,

以事上帝’,盖明堂之裸耳。郊不应裸。”帝从之。又有司以为祀竟,器席相承

还库,请依典烧埋之。佟之等议:“案《礼》‘祭器弊则埋之’。今一用便埋,

费而乖典。”帝曰:“荐藉轻物,陶匏贱器,方还付库,容复秽恶。但敝则埋之,

盖谓四时祭器耳。”自是从有司议,烧埋之。四年,佟之云:“《周礼》‘天曰

神,地曰祇’。今天不称神,地不称祇,天欑题宜曰皇天座,地欑宜曰后地

座。又南郊明堂用沉香,取本天之质,阳所宜也。北郊用上和香,以地于人亲,

宜加杂馥。”帝并从之。五年,明山宾称:“伏寻制旨,周以建子祀天,五月祭

地。殷以建丑祀天,六月祭地。夏以建寅祀天,七月祭地。自顷代以来,南北二

郊,同用夏正。”诏更详议。山宾以为二仪并尊,三朝庆始,同以此日二郊为允。

并请迎五帝于郊,皆以始祖配飨。及郊庙受福,唯皇帝再拜,明上灵降祚,臣下

不敢同也。”诏并依议。六年,议者以为北郊有岳镇海渎之座,而又有四望之座,

疑为烦重。仪曹郎朱异议曰:“望是不即之名,岂容局于星海,拘于岳渎?”明

山宾曰:“《舜典》云‘望于山川’。《春秋传》曰‘江、汉、沮、漳,楚之望

也’。而今北郊设岳镇海渎,又立四望,窃谓烦黩,宜省。”徐勉曰:“岳渎是

山川之宗。至于望祀之义,不止于岳渎也。若省四望,于义为非。”议久不能决。

至十六年,有事北郊,帝复下其议。于是八座奏省四望、松江、浙江、五湖等座。

其钟山、白石,既土地所在,并留如故。七年,帝以一献为质,三献则文,事天

之道,理不应然,诏下详议。博士陆玮、明山宾、礼官司马褧以为“宗祧三献,

义兼臣下,上天之礼,主在帝王,约理申义,一献为允”。自是天地之祭皆一献,

始省太慰亚献,光禄终献。又太常丞王僧崇称:“五祀位在北郊,圆丘不宜重设。”

帝曰:“五行之气,天地俱有,故宜两从。”僧崇又曰:“风伯、雨师,即箕、

毕星矣。而今南郊祀箕、毕二星,复祭风师、雨师,恐乖祀典。”帝曰:“箕、

毕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风师、雨师自是箕、毕星下隶。两祭非嫌。”十一年,太

祝牒,北郊止有一海,及二郊相承用柒俎盛牲,素案承玉。又制南北二郊坛下众

神之座,悉以白茅,诏下详议。八座奏:“《礼》云‘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

德’,则知郊祭为俎,理不应柒。又藉用白茅,礼无所出。皇天大帝坐既用俎,

则知郊有俎义。”于是改用素俎,并北郊置四海座。五帝以下,悉用蒲席槁荐,

并以素俎。又帝曰:“《礼》‘祭月于坎’,良由月是阴义。今五帝天神,而更

居坎。又《礼》云‘祭日于坛,祭月于坎’,并是别祭,不关在郊,故得各从阴

阳而立坛坎。于南郊,就阳之义,居于北郊,就阴之义。既云就阳,义与阴异。

星月与祭,理不为坎。”八座奏曰:“五帝之义,不应居坎。良由齐代圆丘小而

且峻,边无安神之所。今丘形既大,易可取安。请五帝座悉于坛上,外壝二十八

宿及雨师等座,悉停为坎。”自是南北二郊,悉无坎位矣。十七年,帝以威仰、

魄宝俱是天帝,于坛则尊,于下则卑。且南郊所祭天皇,其五帝别有明堂之祀,

不烦重设。又郊祀二十八宿而无十二辰,于义阙然。于是南郊始除五帝祀,加十

二辰座,与二十八宿各于其方而为坛。

陈制,亦以间岁。正月上辛,用特牛一,祀天地于南北二郊。永定元年,武

帝受禅,修南郊,圆坛高二丈二尺五寸,上广十丈,柴燎告天。明年正月上辛,

有事南郊,以皇考德皇帝配,除十二辰座,加五帝位,其余准梁之旧。北郊为坛,

高一丈五尺,广八丈,以皇妣昭后配,从祀亦准梁旧。及文帝天嘉中,南郊改以

高祖配,北郊以德皇帝配天。太中大夫、领大著作、摄太常卿许享奏曰:“昔梁

武帝云:‘天数五,地数五,五行之气,天地俱有。’故南北郊内,并祭五祀。

臣按《周礼》:‘以血祭社稷五祀。’郑玄云:‘阴祀自血起,贵气臭也。五祀,

五官之神也。’五神主五行,隶于地,故与埋沈副辜同为阴祀。既非烟柴,无关

阳祭。故何休云:‘周爵五等者,法地有五行也。’五神位在北郊,圆丘不宜重

设。”制曰:“可。”亨又奏曰:“梁武帝议,箕、毕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风师、

雨师自是箕、毕下隶,非即星也。故郊雩之所,皆两祭之。臣案《周礼》大宗伯

之职云:‘槱燎祀司中、司令、风师、雨师。’郑众云:‘风师,箕也;雨师,

毕也。’《诗》云:‘月离于毕,俾滂沱矣。’如此则风伯、雨师即箕、毕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毕二星,复祭风伯、雨师,恐乖祀典。”制曰:“若郊设星位,

任即除之。”享又奏曰:“《梁仪注》曰:‘一献为质,三献为文。事天之事,

故不三献。’臣案《周礼》司樽所言,三献施于宗祧,而郑注‘一献施于群小祀’。

今用小祀之礼施于天神大帝,梁武此义为不通矣。且樽俎之物,依于质文,拜献

之礼,主于虔敬。今请凡郊丘祀事,准于宗祧,三献为允。”制曰:“依议。”

废帝光大中,又以昭后配北郊。及宣帝即位,以南北二郊卑下,更议增广。久而

不决。至太建十一年,尚书祠部郎王元规议曰:

案前汉《黄图》,上帝坛径五丈,高九尺;后土坛方五丈,高六尺。梁南郊

坛上径十一丈,下径十八丈,高二丈七尺,北郊坛上方十丈,下方十二丈,高一

丈。即日南郊坛广十丈,高二丈二尺五寸,北郊坛广九丈三尺,高一丈五寸。今

议增南郊坛上径十二丈,则天大数,下径十八丈,取于三分益一,高二丈七尺,

取三倍九尺之堂。北郊坛上方十丈,以则地义,下至十五丈,亦取二分益一,高

一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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