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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危险啊孩子-第20章

小说: 危险啊孩子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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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注射进去,让脸蛋圆顺起来,照了镜子顿感满意:“这是钱买来的漂亮。”但是,好景不常,几年之后,这材料就变质了,脸蛋自然是溃疡了,后半生也就不敢出门见人了。诸如像充了鼻梁后来变为塌鼻子的,割了双眼皮变为眨巴眼的,例子就多了去了。

    所以,我们对遗传基因还是要有些许尊重。因为尊重它,才是对祖先的传承。而且,那才是每个人最真章的、最宝贵的东西。

    话说到这份上,让小的想起了另外一件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广z刚刚开始兴起流行歌曲,间中举办了一个流行歌曲演唱会,有一个准备当歌星的演员,别出心裁,比他在香港、台湾的师兄、师姐们更放得开,只见他拿着麦克风,时而站起来唱两句,时而躺在台上用头和两条腿蹦哒着唱几句,那情景活像春夏两季农村田间的青蛙发情叫阵一般。演唱会结束后,招来了一片骂声。你看,数十年下来,在诺大的中国,时下的流行歌曲与歌星不就上路子了吗?当然,你再也看不到躺在台上一蹦一跳唱歌的所谓歌星了。(未完待续。。)    “老夏,你看了今天的《深圳特区报》吗?”陈作业在电话里对夏天说。

    夏天回答说:“我还没有看呢!报上有什么消息?”

    陈作业说:“深圳皇龙大酒店的抵押房产刊登了拍卖公告,你看一下。”

    夏天说:“好的。”放下电话后,夏天翻查了当天的《深圳特区报》,果然在广告版的显目位置刊登了拍卖广告,并连同安延公司的也登在上面。

    夏天看后认为:皇龙大酒店房产的拍卖,因为当初与某国有银行购买的房产有关联。因此,这个房产拍卖底价的确定,关乎市民银行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于是,他来到行长室,问王显耀:“王行长,深圳房产拍卖行刊登了皇龙大酒店的拍卖公告,要不要报告总行资产防损部?”

    王显耀沉默片刻,说:“有这个必要吗?先不要告诉。”

    夏天带着疑问离开了行长室。心里想,如果既没有告诉总行,又没有按照总行的批复,把抵押房产卖了,那些剩下的贷款还能有什么东西抵还呢?那么,日后这是非不就来了吗?

    一个小时后,王显耀给夏天打来电话,说:“还是给总行资产防损部报告一下吧。”

    夏天说:“好的。”随即给防损部陈山石打了电话,两人约定,下午两点半到拍卖行了解情况。

    下午到了拍卖行后,了解到以1410万元作为拍卖起价,陈山石和夏天都认为问题比较大,这种价格只能有利于貌似已经买了皇龙三分之一房产的某国有银行。夏天当即要求拍卖行的负责人要做改变拍卖起价的准备。否则,本行将终止该房产的拍卖。

    第二天,防损部沈丽霞总经理科夏天。要求马上到总行商量皇龙房产的拍卖问题。夏天考虑到问题比较敏感,以退为进地对沈丽霞说:“我们的王行长刚好在总行,麻烦您先跟他通个气好吗?”

    沈丽霞觉得既然王显耀行长就在身边,也不必舍近求远,与王行长说一下也可以。于是,她就在会议的间隙跟王显耀说了。怎奈王显耀在听完沈丽霞的意见后,对她说:“下午我叫夏科长到你这里来,详细商量一个方案。”

    沈丽霞表示同意。

    湖贝支行原拟在下午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干部考核情况。夏天刚刚来到行长室准备开会,王显耀说:“你和任尔为马上到防损部。商量皇龙大酒店的房产拍卖意见。”

    夏天随即离开会议室,与任尔为了到总行。

    在防损部,沈丽霞很重视,亲自参加会议。陈山石、徐海涛、夏天、任尔为在会上都发表了看法,担心房产贱卖后。日后剩余贷款本息成为死帐。会议最后形成如下共识:1、由湖贝支行立即写一个公文,通知人民法院:该房产以3800万元或4200万元起拍;2、考虑市民银行本身也应参加竞买。待请示行领导后。将280万元拍卖定金交给拍卖行;3、抓紧与法院和拍卖行的协调工作。

    夏天回到支行后向王显耀做了汇报,他也没有表示反对的意见。次日恰逢星期六,夏天将材料拿回家里,快速地写道:

    特急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1998)深市银湖函字第001号

    关于请立即纠正皇龙大酒店房产拍卖底价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是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房产的抵押权人。该房产拍卖公告见报后,市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查询拍卖行获悉:拍卖底价(起价)1410万元。这是取的第二份评估报告中清算净值的数据。我行认为这有不恰当之处。理由有三点:一、评估报告以一般准则计算出该房产总值3800万元,由于皇龙大酒店不愿意配合。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费的原购建房价和改良费用方面没有取得任何数据,评估公司以假定前提估计出一个金额。如果物业总值减去这种假定费用作为拍卖底价,有损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二、拍卖行的竞买须知中称:买主须交地价,拍卖行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这从客观上容易误导买主:投得价加地价为该物业的购买成本。那么。拍卖时的底价已是减去五种税费的净值,办证时五种税费谁付?反过来说,如果由买主交纳卖方的“企业所得税”则有违税法的规定。这给有关当事人留下了以后扯皮的空间。三、目前一般拍卖底价,大致由公认客观的物业总值所决定,成交以后,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在成交款中,依法交纳税费,剩余部分即为净值划付银行偿还本息。深圳市房产拍卖行拍卖该房产的起价方法,有违常规。

    我行本着维护银行和借款人、抵押人正当权益的精神,要求拍卖行立即纠正拟定的皇龙大酒店物业的拍卖底价。我行建议以其评估总值3800万元作为拍卖底价(成交后,由成交款中扣除相关税费)。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谨此函达。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深圳房产拍卖行

    也就是上面文件的落款日,湖贝支行的夏天和市民银行防损部的徐海涛怀揣几份文件和280万元的支票,第一站到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找到执行法官李瑟文,将上述文件正式递交法院备案。第二站到了深圳房产拍卖行,将文件抄送该拍买行,并将280万元支票作为拍卖定金,办妥了本行竞买的手续,准备竞买。这样就堵住了贱卖该房产的后路,也就是说,当市民银行判断拍出的价格低于本行的预期时,完全可以自己把房产买回来。

    第二天下午,由总行沈丽霞领衔,陈山石、徐海涛和湖贝支行的陈作业、夏天、任尔为等人到场。

    拍卖开始后,以3800万元起拍,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只有华山一条路,一定要买下这个物业才不致于暴露当初花1000多万元买空楼的问题,便很快举起了牌子。但是,在场的市民银行方面的最高代表沈丽霞却不知道是因为起拍价达到了总行商量的底线,还是有意要成全那家国有银行则不得而知,她并没有叫价响应。因此,这物业就由该国有银行投得。

    从算总帐来看,该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前后一真一假购买该房的费用加起来是4800万元,并没有吃多大的亏。更妙的是:通过这样一折腾,当初花了1000万元买了个假房产证的丑事就算遮过去了。而黄忠惠对它有点诈骗1000余万元嫌疑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的往上报诈骗案了,免得来个此地无银三百两,让人们惊叹不已。说不定几年后,这楼一倒手,还真能增加银行数千万元的投资收益呢!

    “笑到最后的,就是笑得最好的。”几天后,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看到拍买成交确认书,释怀道。

    看官!难怪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看到拍买成交确认书,开心释怀。这栋1994年被评估为7800万元(每平米5324元)的抵押房产,转眼间被压低为3800万元拍卖(每平米2594元),而市民银行在缴交了税费后的实得价则更低至为1300万元(每平米887元),你想,他为什么不应开怀大笑呢?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一看当时夏天“以物抵债”的设想能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问题,当你在看到小的所写的这个故事的时候,离事件的发生已有十年时间了。就在离拍卖该房产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深圳的房地产,尤其是龙华片区的房地产价格已经飙涨至每平方建筑面积三、四万元之巨,若将处于龙华中心位置低容积率的皇龙大酒店的14650平米的房产,就以三万元的单价计算,假如市民银行当年将之以物抵债收为己有,几年后再变现,就将收到43950万元,这与当年仅收到的1300万元相差近34倍。可想而知,若是当时将之抵债,那怕就是年年利滚利,何愁贷款本息不清,银行不能为继?奈何当年市民银行被一批官迷把持,利欲熏心,只考虑短期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所谓“政绩工程”,以致该行积重难返。——这是后话。(未完待续。。)    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为了慎重起见,夏天还是拿出了该公司的上诉状推敲起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乐大酒店

    地址:深圳龙岗平湖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区大郎

    职务:经理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职务:行长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

    地址:深圳宝安龙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债务清偿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l、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以“家乐大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为由便断定“故其(指上诉人)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盖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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