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备忘录-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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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段时间,眼看这场斗争就要取得突破性成果了,但形势又急转直下。中影公司发出通知,哪家制片厂依靠公司,可以给厂里让利;哪家制片厂“单干”,就不给翻译片。除此,还有其他一些硬着。一些省市的故事片厂被“招安”。西安电影制片厂首先“叛变”,单独与中影公司签订了合同。吴天明对着各制片厂的朋友们说:“我承认自己是‘叛徒’。”随后,北京电影制片厂由于得不到贷款也吃不消了,汪洋厂长跟中影公司握手言和:“你们把北影全拿去吧!……
斗争失败了,但是矛盾并没有解决。
制片人对影片自产自销的理想并没有破灭。
一个制片人对记者说:“中国的事情,没有上级领导的支持是办不成的。不要把我们的行动变成与中影公司双方的吵架。这种吵架没意思。必须从体制上真正动手术。”
对贯彻落实著作权法,这位制片人信心不足。他说:“有了著作权法,也许能理顺体制。但是,也许由于这种体制,而无法落实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与现行体制是有冲突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客观上就不会给你这个权利。要触动现有的电影体制很难,要突破就更难。即使电影局,也没有这个力量。中影公司的后台是财政部,是中央的收入。改成自产自销,就等于把权利交给了地方,等于中央损失每年几亿元利润。这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更大的体制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力量与中影公司抗衡。制片厂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现在首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己。说实话,我们根本无法告人家侵权,也不知道该上什么法庭去告。”
电影界普遍反映,电影著作权保护的许多问题都不是制片厂本身能够解决的。
比如说电影作品的完整权,就很难保证。一部电影从生产到发行要经过多级审查,即使电影局审查通过.也还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小到一些地方机构要求停止放映、停止拷贝,大到上面某个部委甚至某位领导提出问题要求修改。有些电影拍摄时动用十几万人甚至上百万人,耗用大量资金,就那么几个人一商量就给“枪毙”了,有的电影已经放映又被“追加枪毙”。没有电影法,著作权法很难保护电影著作权。
再比如说电影剧本的稿酬,也很难提高。目前电影剧本的酬金是一个本子三千元到六千元。一般作家不愿意写电影本子,稿酬这样低,还要屡受磨难,不知道最后能否通过。电影局在上海召开座谈会的时候,与会者反映说,目前中国之所以没有好电影,是因为没有好本子;之所以没有好本子,是因为没人写本子;之所以没人写本子,是因为酬金太低。50年代,一个电影剧本的酬金是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现在物价涨成这个样子,酬金反而大大降低,这怎么能说得过去?根据这些反映,电影局决定适当增加剧本稿酬,将每个本子的酬金提高到一万元,但是,计划报上去了,财政部不批准。这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剧本酬金提高了,导演的酬金怎么办?摄影师、美术师、曲作者、演员的酬金怎么办?电影作品的酬金提高了,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稿酬怎么办?
一连串的“怎么办”,也是一连串的“很难办”。
在文学著作的稿酬规定出台以后,应当接连出台的电视作品稿酬规定、音乐作品稿酬规定、音像作品稿酬规定、美术作品稿酬规定、戏剧作品稿酬规定等,都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有的至今仍没有出台。
如果说围绕稿酬问题展开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国家经济条件引起的,那么,还有一些争论,则主要是由于思想认识问题。
从根本上讲,著作权法不是限制作者权利的法律,相反,它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国际版权界一致认为,无论什么样的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获得了当然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草案,最初完全排除了从意识形态方面对作者权利作任何限制。应当说,这是朝着国际版权保护标准迈出的一大步。
然而,这一大步不得不退回半步。
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一部分委员指出,草案没有充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
一位老资格的委员尖锐地指出:“这个法没有反映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经验。难道,我们对什么作品都要保护?”
一些委员则进一步具体地指出:“难道对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我们也进行保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在会场上就此问题向委员们作出解释。他从立法的规范上说,对反动、淫秽作品的限制是出版法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法范畴的问题,出版法与著作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在这次会上,他提出了一个日后被人戏为“著名理论”的比喻——“这叫‘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沈仁干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但他的话音刚落,会场上就立即炸开了。一些委员很激动地向他提出询问和责问。“照你这么说,黄色的东西也不管啦?”
“难道×××的作品也要保护?”
“反动的作品也有版权?”
沈仁干没有料到自己的一番解释会遭到如此强大的反对声浪。任他如何进一步解释,也没能完全把委员们的认识搞通。
著作权法在颁布的时候增加一个“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就显得严谨了。但是这样的条款在其它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是没有的。
邓小平画了个句号(1)
· 邓小平南巡询问激光视盘版权 · 万里:向国际法看齐 · 《飘》续集版权风波:中国有能力制止侵权 · 1992年10月15日:伯尔尼的钟声在中国敲响
在《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签署的三天后,邓小平来到深圳先科激光唱片公司参观。这是国内唯一的一家生产激光唱片、视盘和光盘放送机的公司。
在激光视盘车间,小平同志得知公司每年要生产一批外国电影激光视盘时,问道:“版权怎么解决?”
答:“按国际规定向外国电影公司购买版权。”
小平同志说:“应该这样,要遵守国际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据透露,小平同志在他的南巡过程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问题,并指出在这方面要向国际标准看齐。这位八十七岁的老人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明白,更理智。
版权保护到底要不要向国际标准看齐,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有许多年了。早在1984年,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万里接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时候,就相当坦率地表示:“现在我们的对外开放政策是长期的。所以,特别是对那些与国际上有联系的有关法律,我们都要健全起来,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
鲍格胥对万里说:“希望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开始就有较高的起点。”
万里肯定地说:“要向国际上这方面的法看齐,将来的商标法、版权法都得向国际上这方面的法看齐。”
这种“看齐”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痛苦的过程。
一开始,许多同志认为需要分两步走,即先保护中国人的版权,再考虑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在这个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大多数同志认识到必须同时保护外国人版权之后,一些立法者又提出了新的“两步走”; 即首先加入国际保护水平较低的《世界版权公约》;然后再加入保护水平高的《伯尔尼公约》 。在加入《伯尔尼公约》 的问题达到共识之后,随之又出现另一个“两步走”的主张,即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人的版权,中国人的版权则用较低标准。
我们总是不能放开双腿大步向前走。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总是收不开胆子。
而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则给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问题上的这些争论画了一个大大的句号。
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精神鼓舞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到会的一百一十七名委员中,赞成:一百一十五票;弃权:两票;反对:○票。
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将这次顺利表决与著作权法表决通过时的情景作了对比,他说:“这种变化是惊人的。”
向国际标准靠拢。向国际标准看齐!这已经成为中国的一致的声音。中国的专利法按照国际标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关于按照国际标准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也日益增强。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开表示:将为此作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著作权法的修改方案,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然而,国内许多同志并没有因为颁布著作权法和加入国际版权公约而作好执行国际版权标准的准备。即使在高层人士中,著作权保护的认识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一位相当级别的同志甚至这样说:“这部法,不过是骗骗洋人而已。”
与此同时,国外一些人对中国能否建立真正的版权保护制度表示怀疑,对中国保护国外版权的诚意表示怀疑,对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制止侵权现象表示怀疑。
正在这时,出现了《飘》续集《斯佳丽》版权风波。这场风波的平息证明,中国政府真诚保护国外版权,并且有能力制止对国外版权的侵犯。
由美国作家玛格丽特· 米切尔所著的风靡全球的小说《飘》,在中国有许多版本。这些版本的翻译和出版都未经作者及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也没有得到美国专有出版者的版权转让。如《飘》一样,中国大陆出版的浩如烟海般的翻译图书都是在没有版权转让关系的情况下飘洋过海而来的。
然而,到了《飘》的续集,情况不同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中国正在尽力改变“海盗大国”的不良形象。
首开先例的是上海译文出版社。
邓小平画了个句号(2)
这家出版社在1991年初获悉美国华纳出版公司正在筹备出版《飘》续集《斯佳丽》的时候,就萌发了购买这部书的版权的想法。
数十年来,千千万万的《飘》迷们一直在推测主人公斯佳丽和白瑞特的爱情结局,多次要求作者再写一部续集。然而,作者拒绝了这一要求,又由于在1949年8月的一次意外车祸中重伤致死,而最终给读者留下遗憾。几十年后,一位叫亚历山德拉· 里普利的美国女作家,在《飘》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下,有幸在众多作者的竞争中成为续《飘》的唯一作者。经过三年的奋战,她终于在1991年2月交出了长达一千页的英文《斯佳丽》原稿。美国华纳公司付出版权费五百万美元。
这个消息一经披露,便在全世界引起轰动。全球的《飘》迷们渴望从中揭开悬了半个世纪的一对冤家的爱情结局。四十多个国家从美国华纳出版公司购买了在本国翻译出版的权利。《斯佳丽》以二十二种文字在全球发行,成为世界出版史上的盛举,同时也是世界版权史上的盛举。各国为购买这部畅销书的版权,都出了高价,仅日本就付出版权费一百五十万美元。
中国呢?
按说,中国的出版社如果行动很快,可以不理睬这部书的版权问题。因为,我国当时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