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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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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纳
  评论
  波斯纳已经就死刑的诸多问题作了很好的阐述,那么我会重点讨论死刑的威慑力,这是在死刑的激烈辩论中极为关键的问题。我支持处决那些认罪的人,仅仅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威慑住其他杀人犯。倘若我不相信这些,那我就应该反对,因为波斯纳在前文提到的和论述的复仇和其他方面的动因,不应该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础。
  正如波斯纳所言,有关死刑的实证分析源自艾萨克·埃利希。大量的研究不时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其他方面的论据,包括波斯纳所引用的,都发现死刑有更强的威慑力。然而,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就下结论,尽管我相信这些论据可以说明死刑有威慑作用。
  当然,有关处罚的公共政策不能等到证据充足再制定。即使只有有限的数据资源,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死刑可以威慑住杀人犯。当大多数人和杀人犯即将被处决时,他们会对死亡产生巨大的恐惧。正如波斯纳所言,在适当的案件中,如果处决拖延时间越短,实施这种处罚越明确,那么死刑的威慑力就会越强。我认同波斯纳的观点,在现有的运行机制下,死刑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威慑力。
  死刑的反对者们不断控诉一个地区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那是一个最应受到谴责和处罚的罪犯也一样。然而,对于那些相信死刑具有威慑力的人而言,这是一种绝对错误的言论。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吧。假设处死一个犯人,犯罪的人数会减少3个——这个数目低于埃利希所作的研究。这就暗示着,相对于每个未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将会有3个无辜的人死去。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执行死刑,就会间接夺去许多人的生命。这些无辜者的生命比那些幸免于处决的罪犯的生命更有价值。基于这个原因,如果执行死刑能够减少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拯救无辜受害者的生命,那从道德层面来讲政府就有义务执行死刑。
  处决一个罪犯就能挽救3个无辜的人的生命,这似乎是一个很划算的交易,即使挽救两个人,实行死刑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假定处决一个只能挽救一个人。如果拯救生命比掠夺生命更有意义,那这一对一的交易仍会那么有诱惑力吗?当死刑的威慑力变得越来越弱,在某种程度上我甚至会将焦点转向“非死刑”的问题上。但是基于受害者和杀人犯的不同,这种威慑力远不如处决一个犯人来挽救一个人有意义,尽管我们应当考虑执行死刑所花费的高额费用。
  当然,也有人想证实被误判的人的数量仅占所有处决人数的一小部分。波斯纳很肯定地指出,美国针对犯罪案件的运行体系中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可取的。它们不可能阻止所有无罪的人不被误判,但他们能够保证这种风险可以降到最低。如果要达到的目标是决不误判任何人,那么,就不能使用死刑,这样一来,死刑的威慑力就完全丧失了。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3)
欧洲政府坚决反对实行死刑,一些欧洲人认为美国实行这种处罚实在是太残酷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人都信心满满,因为他们的犯罪率远远低于美国人。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欧洲犯罪率迅速上升,而美国的犯罪率却有所下降,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人的顾虑重重和法律定罪率大幅增加。目前,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犯罪率高于美国,尽管他们的暴力犯罪比美国的更普遍。在美国充分借助惩罚手段大幅度减少犯罪的同时,许多欧洲的知识分子继续争论,认为不仅仅是死刑,其他惯常的惩罚手段都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有关死刑的争论逐步演变成对于威慑力的争论。我能够理解一些人心中的疑问,尽管我认为无论是基于论据还是常识,他们都是错的。没有人愿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是一个杀人犯的生命,但是对于夺取无辜者生命的恶劣行径来说,有必要采取行动遏止杀人事件的发生。
  惩罚与报复
  我们对死刑所作的讨论引起了大量的评论,这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既然死刑这个话题如此富有争议,那么我将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评论中存在的误解。我从未说过有了证据就能得出死刑具有很强威慑力这个结论。我所说的是,从大量实证研究中得到的证据是被人为拼凑在一起的,我认为使用这些证据能够暗示出死刑具有威慑力。尽管我们不应夸大有力证据的作用,但一味地强调其他研究的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相信死刑存在威慑力,部分原因是基于这些有限的实证研究,但同时我也坚信大多数人对于死亡都有很强烈的恐惧感。大卫·休谟在探讨自杀问题时说道,“当活着仍然有意义时,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我们对于死亡所产生的很自然的恐惧感……”叔本华在讨论自杀时也补充道:“只要一个人对生活的恐惧达到了一定程度,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那么,他就会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对死亡的恐惧肯定会使人产生逆反心理……”
  然而,上周我评论的主要目的不是去证明死刑能够威慑住杀人犯,而是去驳斥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地区实行死刑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即便我们假定这种威慑力是极具杀伤性的。事实上,我相信威慑力是实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的前提条件。有时,报复、报应及其他的一些争论会使得对死刑的评价过于主观,以至于认为这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一些读者将我的观点理解为一种暗示,暗示从宏观角度来说,政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挽救人民的生命。其实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我反对政府干预,比如,人们吃过多食物会引起肥胖、疾病和英年早逝,因为吃太多食物是在伤害自己。但是人们有吃东西的权利。在我看来,人们有权利吃很多食物的。
  另一方面,谋杀包括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合理的观点都会将这种行为与自我了断区别开。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谋杀包括最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如果我们假定每处死一个犯人就会减少两个杀人犯,那这个地区会相应地减少两个负外部性损失。大多数反对者们都将关注点集中在死刑对无辜受害者的影响上。坦白地说,我没有发现任何合理、相关的哲学理论来驳斥执行死刑的作用。。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4)
不得不承认,随着因处决了犯人而挽救的生命数量和价值逐渐降低,比如执行一个只能挽救一个,这种观点也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一些读者的沮丧,我将被挽救的生命和被剥夺的生命的意义作了比较。特别是,我写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并不是被挽救的生命优于被剥夺的生命,那么这种交换仍然那么有必要吗?”我不清楚如何避免不在两者之间作比较。让我们来想想一个有长期犯罪记录、枪杀他人的罪犯和这个本应当过着体面生活但因被枪杀而留下妻子和几个孩子的受害者。
  假设通过处决一个罪犯,我们有可能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对我而言,很明显挽救这样一个受害者的生命比处决一个罪犯更有意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情都这样明朗,我只是想试图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比较不同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制定任何一个合理公共政策时要做的事情。
  这个论断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死刑仅适用于某些罪犯,而不是针对偷盗、抢劫和其他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针对那些行为的,那么交换的比例就在剥夺性命和减少财物偷盗之间,那就比较适合实施更温和的处罚措施。然而,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事件,其严重性接近谋杀, 那么呼吁使用死刑就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并不赞同对此类事件中的犯人使用死刑。
  有一种强有力的论断认为,对杀人犯应该保留死刑的处罚,这种论断与犯罪惩罚学中所说的边际威慑力有关。如果说暴力事件的行为人要被处死,那一个袭击者在作案时就会企图杀死受害者以降低其被追查的可能性。这逐渐成为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的主要原因。有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于,死刑会使得一个杀人犯更加顽固地抵抗,以避免自己被抓获,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尽管边际威慑力很重要,但我相信杀人犯的顽固抵抗,有可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间接地表明犯罪分子对死刑的畏惧。
  一些读者询问我是否也赞成对那些已认罪的杀人犯进行公开处决。比如撕裂他们的身体,或运用一些国家仍旧使用的和许多国家在过去使用的手段。我不会支持这样做,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补偿性的回报,这些罪犯似乎没有必要受到如此的羞辱。然而,我必须承认,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增加的惩罚在减少谋杀案件上十分有效,我将重新考虑我的立场。对于那些认为这种作法十分野蛮的人来说,我会问问他们,在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增加的处罚之前,他们能够容忍多少无辜的人死去?
  当然,我担心实行死刑会产生处决无辜者的风险。有关犯罪行为的任何政策,包括死刑,都应该考虑一下误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杀死无辜者的比例太高,那我对死刑的支持力度就会减弱。然而,我同意波斯纳的观点,诉讼的进度会提供强有力的防御保护,不是针对错误的判决而是错误的处决。随着DNA检测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快了这种进程。然而,漫长的诉讼进程延缓了对杀人犯的处决,这只能减弱死刑的威慑力。
  所以对于这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我要再次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我支持死刑处罚,仅仅因为我相信它会有明显的威慑力。如果这点是错误的,如果能够证明许多无辜的人被处决,或者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误判了许多无辜的黑人,却无法处置那些犯罪的白人,那么我会站在反对死刑这一边,但是我不相信这些可行的事实证据会大大支持任何反对死刑的论断。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5)
贝克尔
  评论
  贝克尔已经重申了对这个死刑的经济案件的观点。我只有一点点的异议,首先我要作一下阐述,然后回应有关我上星期言论的一系列评论。
  对于死刑,我觉得不应该以一种不合理的理由进行报复。报复的心理一直根植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基于进化心理学家罗伯特·特里弗的研究,我一直认为,报复所产生的威胁在维护“远古社会”的秩序方面肯定要发挥关键的作用。远古社会是进化生物学家用来描述史前时代的一个术语,那时人类不断进化,慢慢演变成现在的情形。在那个时代没有法律、政策等,一种激起自己去报复他人的愤怒情绪对人来说有十分重要的生存价值,并且在我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这也就解释了不仅仅是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痛恨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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