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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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nam 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
博乔里斯法老(M 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
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
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
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
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
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
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
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
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
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
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
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
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
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
《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中纵情享乐。普通
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
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
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
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
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
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
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
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会取而
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腊的闺房和伊斯兰的闺房没有多大差别。在古希腊,
妻子被关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将她置于严格的管制之下,她还受到特别地方官的监视。
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
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
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
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
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
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
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
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
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
父母的监护。
出现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财产该怎样处
理?希腊形成了一种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
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给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
个家庭(氏族)的财产。甲何止(实行父系族内通婚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继承人——她
仅仅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
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
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袭财产,那么女人要彻
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老一个不许私有制出现的社会,也能够对家庭予以
抵制,人们就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女人命运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斯巴达实行的是公有制,
它是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腊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
教育男孩子相似,没有把妻子关在丈夫的家里:的确,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
幽会;妻子几乎不是他的财产,以至基于优生理由,另一个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结合。世
袭财产消失时,通奸这个观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
谨慎地受一个主人的奴役。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
先,所以他不再有权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战争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
除了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
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
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
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时代。希罗多德谈到,在公元前5世纪,每一个巴比
伦女人一生中都有义务到米利塔神殿妻身于一个陌生人一次,以换取献给神殿的钱财;
此后便回家去过贞洁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当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
延续到当代,她们构成了受人尊重的音乐家和舞蹈家等级。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
亚,神圣的娼妓制度通常变成了合法赢利的娼妓制度,僧侣阶级发现这种交易有利可图。
甚至在希伯莱人当中,也有赢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腊,尤其是在沿海、岛上和游客云聚的城市当中,常有这样一些神殿,人们发
现那里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达(Rndar)就这样称呼她们。她们的钱只能用于
宗教机构——即用于祭司们,以及间接用于维持他们的生计。实际上,在科林斯
(COrinth)和其他城邦,还存在着对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虚伪剥削,而且这实质上
已经是一种以金钱作交易的或赢利的娼妓制度。仍旧是梭伦创建了这种交易机构。他把
买来的亚洲奴隶关在“国营妓院”(dicterions)里,这些妓院位于雅典维纳斯神殿附
近,离港口不远。妓院由妓院老板经营,他负责这个机构的财政管理。每一个女孩子都
有固定收入,纯利润缴给国家。后来,一些叫做你pa的私营妓院开张,它们以鲜红色的
男性生殖器作为营业标志。不久,除了奴隶,希腊的下层妇女也被拉来行娼。“国营妓
院”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认它们是神圣的避难所。不过妓女仍然是名声狼藉的人。
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不愿意赡养她们。她们只能穿花花绿绿的、佩戴花饰的
特殊服装,并把自己的头发染成藏红色。
除了“国营的”妓女,还有自由的妓女,她们可分为三种:普通妓女
(dicteriads),这和今天领执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艺妓(auletrids),这是些舞蹈
演员和长笛演奏者;以及高级妓女(he.airas),这是些暗娼,大多数来自科林斯,
和希腊最知名的男人保持着公开的私通关系,扮演着摩登“世界女郎”的社会角色。第
一种妓女从自由女奴和希腊下层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绍人的盘剥,过着悲惨的生
活。第二种妓女由于有音乐天赋,往往可以变得富有。最负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
及王托勒密的情妇,后来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乌斯·波里奥西特
的情妇。至于高级妓女,众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荣华富贵。她们可以自由支配
自身以及她们的财富;她们有智慧、有教养、有艺术天赋,被迷恋于她们的男人当做人
去对待。由于她们逃离了家庭,生活在社会边缘,她们摆脱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
以认为她们是同类,和自己几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丝身上,可以
明显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优越于受全家尊重的母亲。
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
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最
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
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
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
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
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
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
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
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
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
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
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
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
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
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
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
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
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
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
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
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
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